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2-01-29 |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22〕30号 | 发布日期: 2022-01-29 |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牡丹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设立牡丹省级农业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鲁政字〔2022〕30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设立牡丹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菏政呈〔2020〕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牡丹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牡丹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41.8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京九铁路,西至齐鲁工业大学西侧,南至长城路,北至镇前路。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1.13平方公里,规划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40.69平方公里,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
二、牡丹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相关要求。要坚持创新发展,不断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开展先行先试,推进区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农业科技创新、技术示范、成果转化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先行区。要进一步突出产业特色,构建主体功能互补、利益联结紧密、产业链条贯通的现代新型产业体系,着力打造以种苗繁育、花卉培植、精深加工、文化旅游四大产业为主的现代牡丹产业集群,持续提升菏泽牡丹品牌价值,示范引领全国牡丹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将园区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创新优势突出、地域品牌高端、模式先进、示范作用显著的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牡丹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必须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坚持依法供地,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四、你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牡丹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强对牡丹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9日印发